旅行不便险须知

一、航空旅程延误保险

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晚于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延误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的证明材料为准。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种情况中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该航班或航空承运人安排的替代航班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航班实际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联程航班延误时间计算说明:
联程机票是指,从起始地往目的地,中间需要经过一个或多个中转地,分为两个至多个航段。由于联程航班有多个起飞时间,因此联程机票的延误时间根据抵达目的地的时间计算,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航班实际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中转地非目的地,中转地的延误不可获得赔付。
2.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骚乱、暴动、劫机;
(二)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三)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四)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
(五)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六)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
(七)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航空行李延误保险

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随行托运的行李在其所乘的航班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同时抵达,且航空承运人实际交付行李时间与行李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延误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
2.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骚乱、暴动、劫机;
(二)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等;
(三)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航空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四)非该次旅行托运之行李或物品的延误;
(五)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旅行证件损失附加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因旅行证件遗失、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失,本保险人按其实际支出在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补领该旅行证件所需费用。
(二)因上述证件遗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和额外交通费用。
2.责任免除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遗失证件24小时内未向当地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告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人对任何罚款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词解释

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访友必须离开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和受聘单位所在地的行为。
境外旅行期间:指从被保险人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期间。
旅行证件:指护照、签证、港澳通行证和其他用作出入境或通行的文件。
逾期:指被保险人停留时间超过持有的有效证件中签证(签注)所允许的停留该国家(地区)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