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险及旅行不便险须知


一、交通意外险相关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持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持有保险单载明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信用卡的持卡人。符合投保条件的持卡人的配偶、子女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投保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全残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合同变更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八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按保障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保障、综合保障。基本保障为必选,综合保障为可选,只有在投保人选择综合保障时,保险责任才扩展至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全残程度表》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意外伤害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保险合同综合保障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全残的鉴定应在被保险人治疗结束之后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二、综合保障
综合保障的保险责任由基本保障加下列保险责任组成,如综合保障与基本保障相抵触,以综合保障的约定为准: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初始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超过意外伤害即时保险金额。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初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初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即时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其他应收账款,但不超过初始保险金额。
二、本保险合同分基本保障和综合保障两档收费。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提供的信用卡使用记录;
(四)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六)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全残或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提供的信用卡使用记录;
(四)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六)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配偶:指与持卡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子女:指持卡人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醉酒:指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证据证明出险时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为35%。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以上须知与细则如有相悖之处,以细则为准--------------------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个人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
说明:
(一)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公司等任何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多次就诊被保险人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等于单次就诊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相加。
(二)免赔额:指每次事故免赔金额。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免赔额为100元。
(三)给付比例:指医疗费用给付比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给付比例为80%。若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给付比例较保险单约定的给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但同时,增加后的给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及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明细表。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且赔付机构留存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的,可提供加盖留存机构实物章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如投保时被保险人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医疗费用的补偿证明,保险人均视同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情况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将按保险单约定的给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第五部分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九条 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三、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一、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社会医疗保险 :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1-费用比例)×[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费用比例同主险规定。

----------------  以上须知与细则如有相悖之处,以细则为准--------------------


二、旅行不便险相关条款

附加个人旅行不便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的以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旅程延误保险与航班延误保险不同时投保
一、航班延误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的航班延误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每延误四小时赔偿保险金额的50%,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八小时。
延误的时间的确定以下列两个时间之较长者为准:(1)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或(2)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航班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形的。
(三)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航班延误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旅程延误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的旅程延误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每延误四小时赔偿保险金额的50%,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八小时。
延误的时间的确定以下列两个时间之较长者为准:(1)自原定出发时间起至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出发时间,或至交通运送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或(2)自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交通运送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旅程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旅程延误的情形的。
(三)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旅程延误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抵达目的地四小时后(含四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的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每延误四小时赔偿保险金额的50%,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八小时。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遗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2、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事故发生当时航空公司或目的地机场签发的行李延误或遗失证明文件;
3、行李托运的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遗失、遭窃、被劫等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时,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保险人在保单所载的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该文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
2、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
上述旅行证件系指护照、签证、身份证件及其他旅行所必备的证件,但不包括机票、各种车(船)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现金等。
(二)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文件重置费用证明;
3、费用明细及收据正本;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但在旅行出发前或在旅行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身故,必须取消或中断行程时,保险人在保单所载的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金额内赔偿已支付但未消费、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2、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但在旅行出发前一周内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前往目的地的橙色或红色旅游预警信息,必须取消行程时,保险人在保单所载的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金额内赔偿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旅行中断或取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三)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申请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身故或病危,由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签发身故或病危的相关证明;
3、原订房、订位确认证明文件;
4、支付各项费用的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旅行延期逗留保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随行的家属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在旅行途中延期逗留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返程类型和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交通费用,以及按被保险人预定的酒店星级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住宿费用,最高不超过保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旅行延期逗留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非因本条第(一)款所列原因不愿或不能返回旅行出发地;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三)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延期逗留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随行家属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和住院证明;
3、原订房、订位确认证明文件;
4、支付各项额外费用的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行李物品损失保险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携带的下列必需的旅行自用行李物品:
1、衣物;
2、箱包;
3、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脑、摄影器材、随身听等便携式设备;
4、运动装备;
5、其他随身携带物品。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或遗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单所列明的赔偿限额: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第三方的盗窃或抢劫;
4、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被盗窃、抢劫,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取得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同一物品,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金与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不同时给付。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任一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坏或下列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损耗或磨损;
2、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3、被海关或行政部门没收或扣留;
4、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
5、对于被保险人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中的易燃、易爆和易碎物品,假牙,人造身体器官,眼镜,手表,电脑软件,音像制品,以及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文物、字画、软件、数据、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财产损失清单,单件价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物品的购货发票原件;
3、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证明、旅行社出具的证明;
4、发生第三方盗窃、抢劫案件的,警方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每一保险责任项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搭乘交通工具出发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之时起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程后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时止。
旅游预警信息: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对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的评估,向旅游者发布前往目的地旅游的安全预警信息。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应向公众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旅游预警信息:
红色旅游预警——建议不要前往该目的地旅游。
橙色旅游预警——建议重新考虑前往该目的地旅游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游。
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行的家属在保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的除外;
3、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6、化学污染;
7、保险单生效日前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  以上须知与细则如有相悖之处,以细则为准--------------------

三、理赔应备文件

交通意外-身故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交通意外-残疾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交通意外-医疗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旅行不便-航班延误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不便-行李延误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事故发生当时航空公司或目的地机场签发的行李延误或遗失证明文件;
3、行李托运的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不便-旅行证件重置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文件重置费用证明;
3、费用明细及收据正本;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亲属探病

1、被探病病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相关机票登机牌及发票;

3、相关住宿费订单凭证发票及入住记录;

4、亲属与被探病病人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或其他合理且必要的证明)

5、该项索赔申请须与被探病病人申请理赔的资料一同提供,不得分开二次索赔。

 

----------------以上资料不包括保险人认为应该出示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