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浦发银行电子银行客户分为访客、线上注册客户和签约客户。
(一)访客是指未持有本行凭证未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访客可自由浏览个人网上银行产品信息,对于部分支持跨行支付的金融产品,符合本行跨行支付的相关要求后可直接在线完成交易,也可根据浦发银行关于个人电子账户产品规定办理开通电子账户,完成开通后按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的个人网上银行客户进行管理。
(二)线上注册用户是指已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线上注册用户可登录个人电子银行办理信息查询、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贷款融资、增值服务、个人信息设置等不涉及资金对外划转的服务。
(三)签约用户是指持有我行银行卡、活期一本通等凭证的个人客户,通过柜面、VTM等渠道签约安全认证方式的客户。签约用户可登录个人电子银行办理转账支付、交易密码修改、产品购买、安全设置等涉及资金风险的业务。
第三条  浦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以客户号为依据、个人手机银行以客户号或用户号为依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申请注册电子银行后,同一客户号下的任何银行卡及其它凭证、账户将自动开通电子银行服务,而无须另行申请注册。及时语服务及自助设备转账功能以银行卡号为依据,须每个银行卡(含电子账户)逐一签约开通。
第四条  浦发银行电子银行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在浦发银行开立银行卡(含电子账户)或活期一本通等凭证,未开立凭证的可通过浦发银行手机银行自主注册;
(二)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
(三)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浦发银行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第五条  浦发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签约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条  浦发银行有权审核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签约申请资料,经审查通过后,办理相关签约手续。浦发银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不符合本章程、曾经发生恶意透支、个人资信欠佳、存在任何不良记录等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
第七条  客户在完成签约手续,签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并经审查通过后,即成为浦发银行电子银行的客户。如客户通过柜面、VTM等渠道通过安全认证方式完成身份验证签约的,受理客户申请并办理签约的营业网点负责向客户提供客户号、必要的身份识别或加密设备,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的购置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八条  客户如需要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或设定,应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时向浦发银行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约定要求及时办理。
第九条  客户凭客户号、手机号、登录昵称、账号、卡号或其他凭证号,使用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进行的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浦发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合法有效的业务指令,并视为已被授权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客户数字证书(U-Key)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证书到期前,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或浦发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更新手续。证书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新手续。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的,应及时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手续,在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客户应按照浦发银行电子银行的操作提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对违反该提示进行操作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浦发银行的规定交纳手续费和服务费等费用,该等费用由客户授权浦发银行直接从客户任一账户中扣收,客户应在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否则浦发银行有权立即中止电子银行服务。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非因浦发银行原因引起的电子银行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等造成客户经济损失,浦发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可能存在下述各类风险,并应采取各类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一)密码或客户号、手机号码、登录昵称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客户的手机等终端设备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若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及时更新签约手机号码,可能造成客户账户信息泄露、无法接收手机动态密码等情况。
(三)数字证书(U-Key)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折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五) U-Key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方式只限客户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出售等。
第十五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密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等终端设备,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更换手机号时,应及时更新与电子银行相关的手机号码,不得设置为他人手机号,不可将动态密码短信内容转发或告知他人,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浦发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不得提供,否则后果自负。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交易时,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使用移动证书的,要将移动证书存储介质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使用自助设备的,要将银行卡从自助设备中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手机、其它移动终端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个人网上银行,不要在别人的手机上使用手机银行。
(五)仅通过登录浦发银行网站www.spdb.com.cn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不得通过其他网址或链接登录网上银行;仅通过登录浦发银行手机银行网页版网站(域名wap.spdb.com.cn 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移动客户端软件应从浦发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
(六)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销户或密码修改手续。如有疑问,应通过95528电话银行或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七)使用数字证书(U-Key)的客户,建议按照操作提示增设手机动态密码保护。如因长期出国等原因可能导致客户无法正常接收手机动态密码,请及时关闭手机动态密码保护,以确保使用数字证书客户的正常操作。
第十六条  由于客户未尽到本章程约定的防范风险等义务或其他非浦发银行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任何后果,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浦发银行仅按客户有效指令提供电子银行交易服务,不介入客户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浦发银行有权单方中止/终止其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功能的使用资格,并保留进一步向其索赔的权利: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对电子银行进行长时间、高频度的访问和攻击。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四)客户存在出租、出借、出售或转让U-Key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等行为的。
(五)客户利用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活动。
(六)客户存在重大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浦发银行的。
(七)客户涉嫌使用电子银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的,或存在其他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行为的。
(八)客户违反本章程其他内容及本业务相关协议约定的。
第十九条  客户不得有意诋毁、损害银行声誉或恶意攻击银行电子银行系统,浦发银行有权在此情况下依法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
第二十条 浦发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经营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在乙方的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即生效,浦发银行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在公告期内,客户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客户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可在公告期满前通过浦发银行渠道办理注销。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的,即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浦发银行负责制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