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运无忧返还型意外伤害"保险计划
 产品特色
 

1) 安心享有长期保险保障后享受保费返还,是兼具保障与保费返还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
2) 缴费10年保障20年,客户只需缴纳前10年的保费,余下的10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就可安心享有保险保障;
3)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获一次性赔付,其中因乘坐水路或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双倍赔付,因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时发生意外事故的三倍赔付;
4) 因意外而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可获关爱保险金,按月支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连续给付36个月;
5) 因非意外事故(如因健康原因)而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保险期满未发生过理赔的,可领回全部已缴保费的110%;
6) 赠送一年期的《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全球救援服务可以为客户(及其配偶和18岁以下的子女)提供全球紧急援助,即使身在异国他乡,也可以免费享有由母语提供的紧急医疗撤离、医疗转运、医疗咨询、旅游咨询等一系列服务。

 
 保险责任介绍
 

1)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同时将豁免被保险人之后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保险金按以下规定给付:
i. 若属于水路或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事故,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ii. 若属于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事故,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iii. 若该意外事故是其他原因导致的,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2) 关爱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累计共给付36次。
3) 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而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1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4) 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未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合同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保险示例
 

A先生,30周岁,为本人投保了保额为10万的“招商信诺信运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计划”,每年的保费为2,459元,缴付10年保费就拥有了20年的保障。

  1. 若A先生不幸因意外事故而身故或全残,则可获一次性10万元的赔付;
  2. 若其身故是因为遭遇了公共汽车交通事故,则所获得的一次性最高赔付金额可增加到20万元;
  3. 若A先生48岁时不幸在一次空难事件中遇难,由于拥有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其家人可一次性获得最高30万元的赔付。
  4. 因意外而造成身故或全残时,除了一次性可获得赔付外, 还可每月将获得2000元的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36个月);
  5. 如果A先生在35岁时不幸因为疾病身故,若A先生已经交了5年的保费,即2,459*5=12,295,则其家人可以申请拿回累计所缴纳保费的110%,即12,295*110%=13,524.5元;
  6. 如果在20年间都健康平安,期满时可以拿回所缴纳保费的110%,即24,590*110%=27,049元;
  7. 此外,A先生还可获赠一年期的《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 本产品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及投保时的年龄,保险费会有所不同。
* 以上案例仅供说明,所述内容与真实生活中的人物、组织或事件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该案例不应该被理解为确认任何真实个案的承保范围,也不应以该案例为依据预测真实索赔个案的结果。实际理赔应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处理。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责任免除摘录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3) 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4) 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6)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7) 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8) 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10)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11)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任何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 以上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以保单合同约定为准(可下载条款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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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公司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招商信诺”)是由两家信誉卓著的百年名企共同出资创立的中美合资寿险公司。投资双方股东分别为美国信诺集团和招商局集团下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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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以保单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