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全心全意两全保险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 全面保障身价高
  • 自驾航空呵护全
  • 意外住院补贴多
  • 购买快捷又方便
 
 保险责任介绍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生命人寿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生命人寿将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生命人寿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X 交费期间系数;
若保险合同交费期间为10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110%;若保险合同交费期间为15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115%。
(二)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驾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生命人寿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三)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生命人寿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生命人寿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 保险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X交费期间系数
(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生命人寿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200元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为限。
(六)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生命人寿将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生命人寿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100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以1000 天为限。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生命全心全意两全保险》、《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

 
 保险示例
 

以30岁男性投保人为例,月交¥400元,持续交费15年,保障30年,年交费4800元(共交费72000元),该客户可获得下述保险利益:

保险责任

最高给付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倍主险保额

20万

水陆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倍主险保额

40万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倍主险保额

60万

满期保险金

主附险已交保费×交费期间系数(15年交为115%)

8.28万

意外医疗保险金

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已得补偿-免赔额200元,一年内以附加险保额为限,累计以10倍附加险保额为限;

4000元/年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一年内以100天为限,累计以1000天为限

200元/天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主附险已交保费×交费期间系数(15年交为115%)

 

* 本产品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及投保时的年龄,保险费会有所不同。
* 以上案例仅供说明,所述内容与真实生活中的人物、组织或事件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该案例不应该被理解为确认任何真实个案的承保范围,也不应以该案例为依据预测真实索赔个案的结果。实际理赔应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处理。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责任免除摘录
 

比如像由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证车辆;还有醉酒、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战争、军事爆乱、核爆炸、参加赛车、攀岩等高风险活动造成的重大伤害等这些情况是不在保障范围以内,具体详见条款。

* 以上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以保单合同约定为准(可下载条款阅读了解)。

 
 条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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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际化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2001年12月28日在上海成立。2008年3月,公司总部南迁,落户深圳。公司股东由深圳市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首钢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等多家国内外资金雄厚的企业构成。公司以特色经营、特色发展、建立特色生命为经营思想,肩负“携手提升生命价值”的企业使命,秉持“内诚于心,外信于行”的核心价值观,奉行“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经营理念,倡导求新、求变、求发展的经营作风。
自成立以来,生命人寿相继获得了“亚洲品牌五百强”、“中国寿险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知名品牌”、“中国最具成长性保险公司”、“十大最值得信赖的寿险公司”、“金融中国?2010年度最具综合实力保险品牌”、“2011年度最受信赖保险公司”等荣誉称号。
 
 
*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以保单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