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7)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释义)及特技表演(见释义)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13)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 以上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以保单合同约定为准(可下载条款阅读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