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物品的持卡人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一、保险标的
本保险产品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包括金卡、普通卡和白金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购买的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货币、购物券、各种票据以及证券、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及其制品; (二)文件、书籍、电脑软件、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以及摄影、摄像器材; (三)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生产、商业经营以及办公使用的物品; (五)食品、烟酒、化妆品等日用消耗品; (六)非法物品及违禁用品。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责任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或灭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有明显现场痕迹且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的盗窃或抢劫。 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使用信用卡签帐所购物品提供保险保障的期间。责任期间为30天,从被保险人签帐购买相关物品之日起算。
三、责任免除
购物保障保险的保险金额分每次事故保险金额和累计保险金额两种。每次事故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购物保障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累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购物保障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每次事故保险金额为金卡人民币5000元,普通卡人民币2500元。累计保险金额为金卡人民币10000元,普通卡人民币5000元。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向被保险人邮寄信用卡的信件上载明的日期或向被保险人发出领取信用卡的书面通知上载明的日期起,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联结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终止之时止。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货币赔偿、修复或实物赔偿方式予以赔偿。 (二)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损失扣除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应负担的免赔额计算赔付。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前述每次事故保险金额和累计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仅以信用卡支付所购买物品的部分价款,则保险人按照信用卡支付价款占物品总价款的比例计算损失,并扣除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应负担的免赔额进行赔付,但最高不超过上述每次事故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上述累计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应负担的免赔额是指每次保险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中,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的部分。每次事故免赔额为金卡人民币400元;普通卡人民币200元。 实际损失按照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乘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 (三)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如果被替换的受损部分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四)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或其他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保险保障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不承担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或仅承担超过其他保险保障赔偿金额的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五)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八、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产品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发生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本保险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