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活动有效期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于活动期间成功递交申请表并经核准开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发行的“浦发信用卡”金卡或普卡之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大连、济南、沈阳、长沙、武汉、西安、哈尔滨以外地区的主卡申请人方可参加此活动。 |
2、 |
在申请前6个月内注销浦发信用卡的客户不得参加此活动。 |
3、 |
如申请人已持有浦发银行发行的其他信用卡,且持有时间超过6个月,则可参加本活动;如持有时间不足6个月,则不可参加本活动。 |
4、 |
若申请人在活动期间同时申请了浦发信用卡金卡/普卡和其他卡片(含浦发白金卡、WOW卡、上航·浦发联名卡日航·浦发联名卡及优悦会·浦发联名卡),则客户可免金普卡首年年费,同时根据其申请的其他卡片类别参加同期该等卡片的市场活动,但不得参加此活动。 |
5、 |
参加此活动的客户于核卡后,即享首年免年费优惠;普卡持卡人在开卡或续卡后12个月内刷卡满2000元,即可豁免次年年费;金卡持卡人在开卡或续卡后12个月内刷卡满5000元,即可豁免次年年费。客户于核卡后的两个月内刷卡消费,还可根据消费金额获赠积分。第1级:核卡后两个月内累积刷卡金额满人民币1000元但不满人民币3000元的,可一次性获赠积分20000分;第2级:核卡后两个月内累积刷卡金额满人民币3000元及以上的,可一次性获赠积分50000分。每一级刷卡积分不能兼得。 |
6、 |
参加活动的消费包括:刷卡消费金额、预借现金、分期付款当期应付金额;不包括取现手续费、利息及所有其他费用。附属卡消费归入主卡账户计算。 |
7、 |
持卡人以获赠积分兑换礼品须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积分活动规则》(可登录www.spdbccc.com.cn查询)。 |
8、 |
若持卡人在获得本活动所赠积分后6个月内销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将有权对已用所赠全部或部分积分兑换礼品的持卡人收取下述金额:获赠积分20000分的持卡人将被收取人民币100元,获赠积分50000分的持卡人将被收取人民币250元。持卡人不可撤消地授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其他账户中自动扣除该等金额,否则不得销卡。 |
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员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员工和花旗银行中国各分支机构(含花旗软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不得参加本次活动。逾期缴款和销卡账户亦不得参加本次活动。 |
10、 |
活动有效期届满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将逐批汇总符合赠奖资格的持卡人名单并将积分计入符合赠奖资格的持卡人相应信用卡账户。 |
11、 |
赠送的积分不得兑换现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随时变更、调整、终止本活动之权利,及有权调整或变换礼品。 |
1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概不负责一切有关礼品事宜,任何有关礼品之责任,一概由有关供应商负责。 |
13、 |
本次活动礼品的兑换起止日期: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以上礼品如遇断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进行调整或变换。 |
14、 |
所有优惠不得与本次活动以外的其他优惠同时享受。 |
15、 |
活动细则及详细优惠信息请致电800-988-0788,或400-888-0788。 |
16、 |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属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所有。 |
17、 |
本活动及其未尽事宜,仍同时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