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8年12月31日前成功递交申请表并经核准开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发行的“新玛特·浦发联名信用卡”之沈阳地区主卡申人请
  方可参加此活动。
2. 在申请前6个月内注销浦发信用卡的客户不得参加此活动。
3. 客户根据消费金额获得相应级别礼品,不同级别礼品不能兼得。
4. 店内消费指在沈阳新玛特百货中街店及铁西店的消费,参加活动的消费包括:刷卡消费金额、分期付款当期应付金额;不包括“万用金”
  期还款金额、溢缴款取现、取现手续费、利息及所有其他费用。附属卡消费归入主卡账户计算。美元消费金额将按同一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计入本活动。
5. 若持卡人在获得本活动所赠礼品后6个月内销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将有权对持卡人收取礼品的等值市场正价金额。持卡人不可
  撤销地授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其他账户中自动扣除该等金额,否则不得销卡。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员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员工和花旗银行中国各分支机构(含花旗软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不得参
  加本次活动。逾期缴款和销卡账户亦不得参加本次活动。
7. 活动有效期届满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将逐批汇总符合赠奖资格的持卡人名单并将礼品领取函寄送给持卡人。
8. 赠送的礼品不得兑换现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变更、调整、终止本活动之权利,及有权调整或变换礼品。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概不负责一切有关礼品事宜,任何有关礼品之责任,一概由有关供应商负责。
10. 所有优惠不得与本次活动以外的其他优惠同时享受。
11. 活动细则及详细优惠信息请致电800-988-0788,或400-888-0788。
12.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属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所有。
13. 本活动及其未尽事宜,仍同时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其他
  相关文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