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下称“信用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的信用卡。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个人卡)均适用本章程,包括:按所加入的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MasterCard卡、JCB卡、American Express卡、银联卡和其他卡组织卡种。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及应用
第五条 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及本行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ATM等自助设备和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及本行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本行要求的资料,同意本行依据约定向有关方面查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领用合约。
第九条 本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及授予申请人信用额度等。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第十一条 本行将向持卡人提供自助设置初始交易服务密码的热线语音服务功能,持卡人设置交易服务密码后可以通过自助设备、自助语音或者网银对交易服务密码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本行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本行有权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取现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行保留核定或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同时本行保留根据该信用卡额度核定或调整其中全部或部分为外币额度以及取现额度的权利。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或其中的外币额度及取现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直接接受持卡人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十八条 除特定卡种之外,持卡人在 VISA、 MasterCard、JCB和American Express等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银行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或特约商户支取外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或在本行指定的境内网点支取外币现钞时,记入其人民币或外币账户;持卡人在银联和本行指定的境内或境外银行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或特约商户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均记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 信用卡的外币资金以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外汇账户(含现钞账户)转账存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须通知本行并偿还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本行有权在具备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注销信用卡,被注销信用卡的持卡人须根据本行要求立即清偿被注销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组织、本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理电话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挂失后,本行可为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方式,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本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的现金交易以及因之而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本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首月最低还款额的比例为10%。
第三十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还款未达到本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卡,如经持卡人授权开通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一旦超出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用卡时,须将超额部分资金全额还清,同时须支付按超出额度部分的5%的超限费。
第三十三条 本行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的权利: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
(二)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本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保留信用卡所有权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
(六)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费用标准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七)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
(二)经申请人授权,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请人的征信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超出授权查询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未偿还余额小于十元人民币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账单。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
(六)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四)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对信用卡项下形成的外汇欠款(包括利息和费用),无论是本行或银行卡组织所授权的,持卡人均可依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服务贸易的交易凭证,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或以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依据约定向本行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三)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 本行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四)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服务密码、卡面信息、动态验证码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服务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泄露敏感信息、信用卡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六) 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本行提出有关对账单的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在境外使用本信用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若发生此类交易, 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仍有义务偿还所有欠款。
(八)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领用合约执行。
持卡人与本行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
持卡人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和解释。本行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并提前以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持卡人。上述修改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所有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约定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并受其约束。

 

2015年7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信用卡的申领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和合法的,无论信用卡是否被批核以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甲方均将妥善保管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第三方查询、核实乙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和信用卡存续期间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和使用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系统、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乙方全部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乙方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与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合作的信息提供者可以向该征信机构提供乙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个人基本信息、数额信息、不良信息等乙方在使用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用于征信业务,授权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可向其合作的信息提供者采集乙方的前述信息用于征信业务。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和确定授信额度。甲方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双币种或多币种卡的外币账户共享其人民币账户授信额度。
4.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并另行订立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授信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5.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核发其他类型的信用卡。
6.乙方主卡申领人可为符合甲方发卡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申领人有义务督促附属卡申领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并应承担因附属卡申领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主卡持卡人账户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附属卡或设置附属卡交易额限制。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在提交附属卡申请后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信用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信用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甲方也可通知乙方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分支机构领取信用卡。
8.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
1.乙方申领的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乙方收到卡片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乙方在申请表上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2.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一定期限未激活信用卡的,甲方有权降低授信额度或关闭其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本合约约定方式通知乙方;对连续24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有权关闭其信用卡账户。
3.信用卡默认采用签名方式确认交易,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设置交易服务密码(可用于ATM等自助设备交易和在线账户服务等)和开通适用区域的凭密消费,交易服务密码及开通凭密消费须逐卡设置。乙方使用已开通凭密消费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输入交易服务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4. 乙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行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非法使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将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5.乙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乙方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IVR语音等方式使用信用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信用卡卡号、PIN(或有效期和CVN2)、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等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该等第三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务。
6.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在本合约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乙方应在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卡,也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乙方需遵循相关使用规则,甲方有权对超额部分收取超限费。乙方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书面等方式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乙方的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并通过短信、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如甲方调高乙方授信额度的,乙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甲方恢复原授信额度,但乙方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乙方也可向甲方提出调整信用卡等级或授信额度的申请,并且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8.如果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9.甲方为乙方提供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和管理信用卡的服务。乙方可通过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登录手机银行,但乙方如需开通对外转账支付类服务,须本人通过甲方个人网上银行签约版或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甲方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10.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不应泄露、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失、被盗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11.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12.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或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对账单和还款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如当月无交易且账户余额低于人民币10元、或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其他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甲方可不提供对账单。
2.对账单有纸质账单、电子账单等形式。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提醒邮件(如适用),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互联网、个人电脑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提醒邮件(如适用)不能按时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按照约定承担有关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首月最低还款额比例为10%。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将根据不同账户结算货币的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分期付款和电话分期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5. 乙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以人民币现金或从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偿还。外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通过以下方式存入偿还:乙方持有的外币现钞;从其外汇账户(含现钞账户)转账;通过境外汇款或按规定购汇等。
6. 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银行开设的实名个人银行账户,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跨行自动转账还款,跨行自动转账还款仅支持人民币自动转账还款。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客户服务电话、在线账户服务、柜面等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后的申请,均视为本人的有效授权。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如乙方填写的指定扣款账户为开立在甲方的借记卡,且该卡发生补卡、换卡等,甲方将就其所对应的系统的账号予以扣款。乙方每期的信用卡对账单相应余额是自动转账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外币自动转账还款过程中,甲方将先扣除开立在甲方的指定扣款账户中现钞账户金额,再扣除现汇账户金额;乙方同意购汇还款部分将从乙方指定的人民币个人银行账户中扣除人民币,按代扣时系统认定的外币卖出价自动折算为外币,以偿还外币欠款。如信用卡发生补换卡、卡片升降级等情况的,自动转账授权将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三日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柜面、信用卡网站在线账户服务等渠道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7. 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8.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利息和收费
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如乙方领回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甲方按规定计收的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2.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计付的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
3.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乙方如同时持有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4.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5.乙方超过甲方核准的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授信额度期间所有透支欠款按甲方相关规定计收的利息和费用如乙方超过甲方核准的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应支付超出授信额度部分5%的超限费。如乙方在临时调高授信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超额部分欠款,或因甲方收取利息、费用等原因导致超过授信额度的,均属于超过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
6. 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
第五条 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1.除另有约定,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具体以信用卡卡面显示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到期而消灭。除非乙方提出不愿续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或欠款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或销户申请。
2.乙方同意在信用卡到期、毁损等情况下需要补换卡时,如遇原卡种已停止发行等特殊情况,甲方可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
3.信用卡如遗失、被盗、被他人所使用或密码等交易要素已泄露于任何其他人,乙方应立即通过客户服务电话、网银、柜面等渠道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应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甲方调查。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故意所为而形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已经泄露的密码,乙方不应再继续使用。
4.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的信用卡。
第六条 信用卡的终止
1.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提出销户申请。提出销户申请时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乙方信用卡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销户手续。
2.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乙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
3.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信用卡、终止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c)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信用卡或账户等行为;(d)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e)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g)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h)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i)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1.甲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并且不论该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营业地址)也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3.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日视为被乙方收到。
4. 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八条 附则
1.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合作方会员,遵守相关会员规则和条款。甲方不对联名合作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任何保证,乙方不得以和联名合作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2. 乙方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IC信用卡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如有)将会同时开通。甲方某些种类的信用卡、优惠活动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该条款若与本合约条款有任何抵触的,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3.甲方可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宣传单页等方式向乙方发送其信用卡及相关业务的信息,并赠送乙方各项增值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予以取消。
4.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以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如乙方有异议,有权根据本合约约定在公告期满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5.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6.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2015年7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移动浦发银行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移动浦发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符合PBOC2.0应用标准、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联标准银行卡。联名卡采用手机卡样式,卡片介质为非接触式芯片卡,包含电子现金和信用卡账户两个相互独立的账户。本联名卡无附属卡。
联名卡领用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联名卡的申领和使用订立本合约。在使用联名卡之前,甲方应详尽阅读本合约。当甲方在联名卡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联名卡时,即表明甲方已接受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并将受其约束。
第一条 定义
当在本合约中使用如下词语时,其具有如下各自表明的含义:
1.信用额度:指不时经乙方许可并经乙方通知甲方的、任何有关信用卡账户当期余额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出的最高限额。
2. 当期余额:指在任何特定时间,与甲方的信用卡账户和/或本合约有关的甲方尚欠乙方的未偿债务总和,包括所有信用卡账户交易、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3.到期还款日:指信用卡账户对账单所规定的还款日期,至该日之前乙方应收到甲方对当期余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
4.最低还款额:指乙方同意甲方在每个信用卡账户账单周期内偿还的最小金额。
第二条 申请
1. 甲方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均包括此后所作的相关修订,以下简称《章程》),严格履行本合约。
2.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第三方查询、核实甲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乙方在联名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和联名卡存续期间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和使用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系统、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甲方全部信息;同意并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甲方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与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合作的信息提供者可以向该征信机构提供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个人基本信息、数额信息、不良信息等甲方在使用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用于征信业务,授权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可向其合作的信息提供者采集甲方的前述信息用于征信业务;同意乙方向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查询和使用甲方所拥有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使用信息,包括号码状态、话费以及其它消费信息。
3. 乙方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甲方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依据甲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是否给予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批准申请及本联名卡是否终止使用,甲方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由乙方妥善保存和处理
4.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甲方寄送联名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联名卡),甲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乙方也可通知甲方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分支机构领取联名卡。
第三条 联名卡的使用
1. 甲方在收到联名卡后应按乙方的要求激活信用卡账户。甲方在信用卡账户激活后方可享有信用额度,实现对信用卡账户的使用。
2. 甲方激活卡片后可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联名卡信用卡账户交易密码。联名卡信用卡账户在交易时必须凭密。甲方应凭密码进行信用卡账户的商户消费、ATM 取款和查询等交易。电子现金账户支付交易无需凭密。
甲方可通过中国银联商户网络平台,在符合PBOC2.0标准的非接触式POS收单机具上实现电子现金小额脱机支付、信用卡支付两种形式的现场支付。在受理机具支持的情况下,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采用交易密码认证的方式完成,即对交易的合法性以交易密码为基本判断依据。
甲方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IVR语音等方式使用联名卡信用卡账户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甲方需要提供卡号、PIN(或有效期)、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乙方进行信息验证。在乙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验证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甲方承担。本联名卡无法用于需提供卡确认码/安全码(卡片CVN2)进行信息验证的交易。
甲方应将联名卡保存于安全和可靠的地方,确保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且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联名卡、交易密码的伪造、欺诈、遗失或被盗,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将联名卡转让、出租或转借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使用联名卡凭密进行的信用卡账户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有权据此借记甲方的相应账户,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还款责任。
3. 联名卡包含信用卡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甲方既可通过适用终端机具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与脱机消费,又可通过中国银联和乙方指定的机具使用信用卡账户进行联机消费、还款或取现等交易;甲方通过联名卡进行的任何信用卡账户交易都记入联名卡的信用卡账户项下;在系统联机环境下,甲方可通过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即“圈存”)。
乙方也可通过指定的终端机具向甲方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自动充值服务。自动充值服务根据甲乙双方的另行约定,在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低于约定金额的情况下,将信用卡账户的可用额度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自动充值。乙方有权根据该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该项服务的具体内容。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的支付交易不支持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
4. 甲方应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使用信用卡账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甲方的卡片等级或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通过短信、对账单等形式通知甲方。在信用额度被调高后,甲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乙方恢复原信用额度,但甲方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账户交易负责。
甲方可以在乙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账户取现,该取现将产生利息和费用。
如果甲方使用信用卡账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甲方同意遵守乙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5.甲方在使用联名卡时应注意区分账户类别并正确使用。如由于甲方未正确区分账户类别而误操作所形成的利息、费用和/或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通过ATM 机具对联名卡的信用卡账户进行提取现金或其他操作时,每卡每日的取现或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及乙方规定的银行卡单日及单笔ATM 取现额度或累计转账额度的上限。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及乙方业务发展需求、风险控制政策等各项因素对限额进行调整,经对外进行公示后直接适用于本合约。
7. 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甲方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使用和操作应受相关协议、章程的约束。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甲方每一项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他联络方式并使用联名卡向商家进行的支付,均构成一项有效的联名卡交易,乙方将在甲方的联名卡相应账户中就该等交易进行借记。甲方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由甲方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
8.如任何非甲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甲方账户,经乙方查实的,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转该笔款项。
第四条 对账单和还款
1.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和方式了解其联名卡信用卡账户的账务情况。
联名卡信用卡账户默认账单形式为彩信账单。甲方对信用卡账户交易账务情况有异议的,须于当期对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所有账务情况的变动内容。
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
2.甲方应承担该联名卡信用卡账户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3.甲方可申请联名卡信用卡账户关联我行借记账户的自动转账还款功能。
甲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甲方在乙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乙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4.联名卡信用卡账户的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起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甲方通过信用卡账户进行的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乙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5.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甲方于当期到期日前将不低于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乙方,乙方免收滞纳金,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
+ 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
+ 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
+ 分期付款和电话分期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
+ 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6.甲方不得以与商户的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理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欠款。
7.如甲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乙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乙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甲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甲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利息和收费
1.乙方对联名卡信用卡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2.本合约一经签署,即表明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若甲方未按规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联名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乙方通过各种方式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3.在联名卡信用卡账户激活后,乙方即有权向甲方收取联名卡年费及其他信用卡账户相关费用,并且甲方同意乙方采用直接扣收的方式从甲方信用卡账户中直接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条 卡片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1. 联名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十年(具体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卡片有效期届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联名卡的,应及时换领新卡,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展期或更换联名卡的要求。甲方使用联名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而消灭。
2.联名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信用卡账户可办理挂失。
3.如联名卡遗失、被盗或被任何其他人所使用,或联名卡信用卡账户交易密码等信息已被泄露于任何其他人,甲方应立即办理信用卡账户挂失,并且向发生该等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乙方的调查。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及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负。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故意所为而造成信用卡账户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况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a)甲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b)甲方不配合乙方的调查。
4.甲方办理挂失后,如申请办理补卡,乙方应视甲方挂失补卡类型,与其约定相应的挂失补卡程序。
5.挂失生效后至挂失补卡前,甲方的联名卡信用卡账户将受到乙方系统的交易限制,可能会造成部分资金清算交易失败。甲方应自行做好相应的资金安排并承担相应后果。
6.因卡片损坏、卡片升级或者卡片有效期到期,甲方可致电乙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申请办理换卡,或按照乙方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
7.甲方办理联名卡的补、换卡后,不影响原有债务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联名卡的终止
1.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甲方可以终止其名下联名卡:
(a)已向乙方发送终止通知且乙方已收到;(b)已将联名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c)已向乙方全额支付信用卡账户当期余额(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甲方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d)符合乙方允许销卡的其他条件。
2.甲方需按照电子现金账户和信用卡账户的先后顺序分别办理两个账户的销户手续。甲方应先注销电子现金账户后,再致电乙方信用卡中心客服注销信用卡账户。注销联名卡电子现金账户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联名卡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或指定中国移动营业网点,完成注销操作。
3.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甲方的联名卡,或暂停甲方使用联名卡的全部权利或使用特定服务的权利。
在不减损上述条款效力的前提下,如甲方有下述情形,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卡账户采取调低授信额度或级别、止付、冻结、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终止信用卡账户、将甲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联名卡、对联名卡不予展期或换发新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c)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联名卡或账户等行为;(d)非法使用联名卡或利用联名卡从事非法活动;(e)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使用联名卡信用卡账户进行虚假的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g)甲方的信用卡账户连续24个月未发生存款、取款、消费、取现、转入或转出业务;(h)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i)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乙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甲方仍应偿还联名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如果乙方因任何理由终止甲方的联名卡信用卡账户,甲方必须将联名卡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芯片后自行销毁;并且全额支付信用卡账户当期余额(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甲方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
第八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1.乙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风险,乙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甲方推荐或营销乙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甲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甲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甲方授权乙方披露的以外,乙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乙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甲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天视为被甲方收到。
3.甲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并且不论该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营业地址)亦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其他
1.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甲方使用联名卡进行交易的,乙方对任何商家提供给甲方的货品、服务及其质量或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退还使用联名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乙方索取退款;甲方对乙方的义务将不会因为甲方与该商家之间的任何争议而受到影响。
2.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非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乙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3. 如经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行业组织告知,或经乙方判断,甲方的联名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等情况,乙方将及时联系甲方,提示甲方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如因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或情况紧急,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临时锁定甲方账户。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按照乙方要求办理解锁。
4.联名卡信用卡账户的使用应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甲方在使用联名卡进行消费、存取现金及转账等交易时,还须遵守监管机构、乙方、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5. 联名卡仅可用于合法交易。乙方将不允许联名卡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交易。对可能涉及非法、违规行为的任何交易,乙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6.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一个或多个账户进行合并或统一,并且将该等账户中的款项抵销或用于偿付信用卡账户当期余额,反之亦然。
7. 因甲方违反《章程》或本合约、或因甲方使用乙方发行的联名卡导致乙方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全额补偿基础上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甲方应全额补偿乙方并使乙方不受任何损害。
8.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以乙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甲方。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如甲方有异议,有权根据本合约约定在公告期满前办理联名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乙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9.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合约或联名卡项下的任何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10.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且甲方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11.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乙方有关业务规定、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2015年12月


中国移动浦发银行借贷合一联名卡领用合约

中国移动浦发银行借贷合一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符合PBOC2.0应用标准、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联标准银行卡。联名卡由标准卡和手机卡组成,包含电子现金、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三个相互独立的账户。其中,标准卡为双磁条卡,分别记载贷记和借记账户;手机卡为芯片卡,记载电子现金和贷记账户。本联名卡无附属卡。
联名卡领用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联名卡的申领和使用订立本合约。在使用联名卡之前,甲方应详尽阅读本合约。当甲方在联名卡申请表上签名或在联名卡上签名或使用联名卡时,即表明甲方已接受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并将受其约束。
第一条 定义
当在本合约中使用如下词语时,其具有如下各自表明的含义:
1.信用额度:指不时经乙方许可并经乙方通知甲方的、任何有关贷记账户当期余额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出的最高限额。
2. 当期余额:指在任何特定时间,与甲方的贷记账户和/或本合约有关的甲方尚欠乙方的未偿债务总和,包括所有贷记账户交易、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3.到期还款日:指贷记账户对账单所规定的还款日期,至该日之前乙方应收到甲方对当期余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
4.最低还款额:指乙方同意甲方在每个贷记账户账单周期内偿还的最小金额。
第二条 申请
1. 甲方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借记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均包括此后所作的相关修订,以下简称《章程》),严格履行本合约。
2.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第三方查询、核实甲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乙方在联名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和联名卡存续期间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和使用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系统、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甲方全部信息;同意并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甲方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与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合作的信息提供者可以向该征信机构提供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个人基本信息、数额信息、不良信息等甲方在使用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用于征信业务,授权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可向其合作的信息提供者采集甲方的前述信息用于征信业务;同意乙方向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查询和使用甲方所拥有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使用信息,包括号码状态、话费以及其它消费信息。
3. 乙方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甲方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依据甲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是否给予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批准申请及本联名卡是否终止使用,甲方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由乙方妥善保存和处理。
4.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甲方寄送联名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联名卡),甲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乙方也可通知甲方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分支机构领取联名卡。
5. 甲方收到联名卡之后,须立即在标准卡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甲方的签名应与其提供给乙方的申请证件上所载姓名一致。甲方在用卡时应使用该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手机卡无需签名。
第三条 联名卡的使用
1.甲方在收到联名卡后应按乙方的要求分别激活借记账户和贷记账户。甲方在贷记账户激活后方可享有信用额度,实现对贷记账户的使用;在激活后,甲方方可享有乙方提供的基于借记账户的所有金融服务。
2. 甲方激活卡片后可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分别设置联名卡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的交易密码。甲方应凭密码进行商户消费、ATM 取款和查询等交易。
在受理机具支持的情况下,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的交易采用交易密码认证的方式完成,即对交易的合法性以交易密码为基本判断依据。
甲方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IVR语音等方式使用联名卡贷记账户或借记账户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甲方需要提供银联卡卡号、PIN(或有效期和CVN2)、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乙方进行信息验证。在乙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验证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将联名卡保存于安全和可靠的地方,确保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且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联名卡、交易密码的伪造、欺诈、遗失或被盗,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将联名卡转让、出租或转借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有权据此借记甲方的相应账户,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还款责任。
3.联名卡手机卡包含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甲方既可通过适用终端机具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与脱机消费,又可通过中国银联和乙方指定的机具使用贷记账户进行联机消费、还款或取现等交易;甲方通过标准卡或手机卡进行的任何贷记账户交易都记入联名卡的同一贷记账户项下;在系统联机环境下,甲方可通过借记账户或贷记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即“圈存”)。
乙方也可通过指定的终端机具向甲方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自动充值服务。自动充值服务根据甲乙双方的另行约定,在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低于约定金额的情况下,将贷记账户的可用额度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自动充值。乙方有权根据该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该项服务的具体内容。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的支付交易不支持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
4.  甲方应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使用贷记账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甲方的卡片等级或贷记账户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通过短信、对账单等形式通知甲方。在信用额度被调高后,甲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乙方恢复原信用额度,但甲方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贷记账户交易负责。
甲方可以在乙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贷记账户取现,该取现将产生利息和费用。
如果甲方使用贷记账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甲方同意遵守乙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5.联名卡标准卡为双磁条卡,标准卡的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拥有各自的卡号和账户,可独立办理存取款、支付、挂失等各项业务。甲方在使用联名卡时应注意区分账户类别并正确使用。如由于甲方未正确区分账户类别而误操作所形成的利息、费用和/或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根据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甲方可授权乙方在贷记账户的信用额度低于一定限额时,根据约定金额自动从借记账户向贷记账户转入约定的资金。
6.甲方通过ATM 机具对联名卡标准卡的借记账户或贷记账户进行提取现金或转账操作时,每卡每日的取现或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及乙方规定的银行卡单日及单笔ATM 取现额度或累计转账额度的上限。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及乙方业务发展需求、风险控制政策等各项因素对限额进行调整,经对外进行公示后直接适用于本合约
甲方使用借记账户进行预授权交易时,乙方将按照交易金额的115%对甲方借记账户的可用余额(备用金账户余额+约定类账户余额-已冻结或锁定金额)进行资金锁定,锁定后的资金将不能被甲方用作包括取现在内的任何用途的支付。
甲方使用乙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取得联系,并按照其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乙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销毁处理,甲方如需继续使用,须根据乙方补卡申报要求办理相关补卡手续;甲方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他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甲方的联名卡借记账户如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任何账务交易,且该借记账户的备用金账户余额均为零,同时无应计未计利息的,则乙方有权对该账户的使用作相应限制:除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查询交易外,该借记账户将不能在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手机银行上发起并完成任何交易,甲方如需正常使用该借记账户,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激活手续。
7. 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甲方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使用和操作应受相关协议、章程的约束。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甲方每一项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他联络方式并使用联名卡向商家进行的支付,均构成一项有效的联名卡交易,乙方将在甲方的联名卡相应账户中就该等交易进行借记。甲方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由甲方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
8.如任何非甲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甲方账户,经乙方查实的,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转该笔款项。
第四条 对账单和还款
1.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和方式了解其联名卡借记账户和贷记账户的账务情况。
贷记账户默认账单形式为彩信账单;乙方分支机构有权根据当地的情况选择是否提供借记账户对账单服务。甲方对贷记账户交易账务情况有异议的,须于当期对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甲方对借记账户交易账务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6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所有账务情况的变动内容。
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
2.甲方应承担该联名卡贷记账户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3.在默认状态下,联名卡贷记账户关联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为联名卡借记账户。
甲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贷记账户日为准,甲方在乙方开设多个贷记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贷记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乙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4.贷记账户的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起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其贷记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额偿还其贷记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甲方通过贷记账户进行的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乙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5.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甲方于当期到期日前将不低于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乙方,乙方免收滞纳金,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
+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
+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
+分期付款和电话分期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
+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6.甲方不得以与商户的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理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欠款。
7.如甲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乙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乙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甲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甲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利息和收费
1.乙方对联名卡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借记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对应储种的利率计息。
2. 本合约一经签署,即表明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若甲方未按规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联名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乙方通过各种方式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3.在贷记账户激活后,乙方即有权向甲方收取联名卡年费及其他贷记账户相关费用,并且甲方同意乙方采用直接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贷记账户中直接收取相关费用。零信用额度贷记账户免收年费
第六条 卡片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1. 联名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十年(具体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标准卡和手机卡的有效期各自独立计算。卡片有效期届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联名卡的,应及时换领新卡,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展期或更换联名卡的要求。甲方使用联名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而消灭。
2.标准卡和手机卡各自独立挂失和补换,其中一张卡片的挂失和补换不影响另一张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标准卡的借记账户和贷记账户须同时分别办理挂失。
3.如联名卡遗失、被盗或被任何其他人所使用,或联名卡交易密码等信息已被泄露于任何其他人,甲方应立即挂失,并且向发生该等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乙方的调查。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及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负。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故意所为而造成借记账户和贷记账户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况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a)甲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b)甲方不配合乙方的调查。
4.甲方办理书面挂失后,如申请办理补卡,乙方应视甲方挂失补卡类型,与其约定相应的挂失补卡程序。
5挂失生效后至挂失补卡前,甲方的联名卡将受到乙方系统的交易限制,可能会造成部分资金清算交易失败。甲方应自行做好相应的资金安排并承担相应后果。
6.因卡片损坏、卡片升级或者卡片有效期到期,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卡片至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或按照乙方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
7.甲方办理联名卡的补、换卡后,不影响原有债务责任的承担,原联名卡内开办的部分签约业务功能可以自动转至新卡,具体以甲方签订的相关业务协议为准。对于不能自动迁移的业务功能,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联名卡的终止
1.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甲方可以终止其名下联名卡:(a)已向乙方发送终止通知且乙方已收到;(b)已将联名卡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c)已向乙方全额支付贷记账户当期余额(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甲方贷记账户的交易金额);(d)符合乙方允许销卡的其他条件。
2.甲方需按照电子现金账户、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的先后顺序办理销户手续。在按规定办理完贷记账户销户后,甲方需在标准卡有效期到期前至乙方柜面将标准卡更换为乙方借记卡或办理借记账户的销户手续。否则,有效期到期后借记账户将无法继续使用。
3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甲方的联名卡,或暂停甲方使用联名卡的全部权利或使用特定服务的权利。
在不减损上述条款效力的前提下,如甲方有下述情形,乙方有权对甲方贷记账户采取调低授信额度或级别、止付、冻结、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终止贷记账户、将甲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联名卡、对联名卡不予展期或换发新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c)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联名卡或账户等行为;(d)非法使用联名卡或利用联名卡从事非法活动;(e)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使用联名卡贷记账户进行虚假的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g)甲方的贷记账户连续24个月未发生存款、取款、消费、取现、转入或转出业务;(h)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i)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乙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甲方仍应偿还联名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如果乙方终止甲方的联名卡贷记账户,甲方必须将联名卡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并且全额支付贷记账户当期余额(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甲方贷记账户的交易金额)。
第八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1.乙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风险,乙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甲方推荐或营销乙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甲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甲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甲方授权乙方披露的以外,乙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乙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甲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天视为被甲方收到。
3.甲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并且不论该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营业地址)亦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其他
1.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甲方使用联名卡进行交易的,乙方对任何商家提供给甲方的货品、服务及其质量或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退还使用联名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乙方索取退款;甲方对乙方的义务将不会因为甲方与该商家之间的任何争议而受到影响。
2.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非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乙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3. 如经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行业组织告知,或经乙方判断,甲方的联名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等情况,乙方将及时联系甲方,提示甲方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如因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或情况紧急,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临时锁定甲方账户。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按照乙方要求办理解锁。
4.联名卡借记账户的使用应遵守乙方发行的东方卡的相关规定;联名卡贷记账户的使用应遵守乙方发行的信用卡的相关规定。甲方在使用联名卡进行消费、存取现金及转账等交易时,还须遵守监管机构、乙方、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5. 联名卡仅可用于合法交易。乙方将不允许联名卡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交易。对可能涉及非法、违规行为的任何交易,乙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6.乙方有权将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一个或多个账户进行合并或统一,并且将该等账户中的款项抵销或用于偿付贷记账户当期余额,反之亦然。
7.因甲方违反《章程》或本合约、或因甲方使用乙方发行的联名卡导致乙方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全额补偿基础上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甲方应全额补偿乙方并使乙方不受任何损害。
8.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以乙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甲方。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如甲方有异议,有权根据本合约约定在公告期满前办理联名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乙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9.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合约或联名卡项下的任何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10.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且甲方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11.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乙方有关业务规定、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2015年12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以下简称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发行的、同时具有贷记应用的、集成电路型(IC)电子现金复合卡。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包含贷记账户与电子现金账户两个账户,除支持标准的联机贷记应用外,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和脱机消费功能。
第三条    客户在申领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申请资料。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时不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须缴纳工本费。
第六条    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具体以卡面打印日期为准。卡片过期后无法进行交易,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七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不可挂失,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只能进行圈存、消
费和查询,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第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通过本卡贷记账户实现指定账户圈存,并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点及其他授权网点、ATM等其他现金终端进行现金充值。贷记账户圈存交易从圈存日起计入贷记账户消费交易,在贷记账户到期还款日前还款。
第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在受理银联IC卡的POS、ATM及自助终端等终端上使用。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POS机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或其他经授权组织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余额信息及交易明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或其他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换领新卡须收取补换卡片工本费。
第十二条     如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数据,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卡片有效期届满,且银行规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退还至持卡人本卡贷记账户内。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电子现金账户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当持卡人进行卡片注销时,发卡银行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退还至本卡贷记账户。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到期后满1年未换发新卡且仍未办理销卡手续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卡片遗失或被盗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电子现金、盗用电子现金、冒领冒用电子现金进行诈骗以及利用电子现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追究相关责任。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使用电子现金账户,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发卡银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贷记账户应同时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经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公布后执行,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电子现金收费项目、标准等,在报经有权机构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

2015年3月